《扬中格拉斯添加剂有限公司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项目名称:扬中格拉斯添加剂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
委托单位:扬中格拉斯添加剂有限公司
调查单位:江苏诚冉环境修复工程有限公司
检测单位:江苏雨松环境修复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现为江苏华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摘要
调查地块为扬中格拉斯添加剂有限公司(曾用名:扬中格拉斯白炭黑化工有限公司),地块位于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油坊镇兴旺西路30号,东至环岛公路;西至空地,原为镇江环太硅科技有限公司(已拆除);北至空地,南至空地,原为江苏天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拆除),占地面积为64506.3m2(约96.76亩)。扬中格拉斯添加剂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白炭黑的生产,主要原材料为硅酸钠和硫酸。
地块2001年之前为江滩、空地,2001年后一直为扬中格拉斯添加剂有限公司,地块占地面积为64506.3m2,实际使用面积大约为32000m2,其余为空地;地块东侧为沟渠,引自长江水,主要作为企业的生产用水使用;2011年,地块北侧新增一构筑物-天然气锅炉房;2016年,原地块东侧污水处理站废弃,管道拆除,池体(地下池体,深度2m左右,后用作初期雨水池)保留,并于同年在地块北侧新建污水处理站(地下池体,深度3-3.5m左右)。为了响应江苏省沿江一公里“三进三退”的总体长江综合治理要求,公司决定对原生产区进行整体拆除,因此2023年9月底企业停产,2023年10月扬中格拉斯添加剂有限公司构筑物开始拆除,12月拆除完毕。现为空地,地块内覆盖少量植被。地块原作为工业用地使用,根据《扬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地块未来为城镇发展区,因未搜集到更为详细的规划,故本次评价标准选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关于印发《镇江市化工等企业关闭遗留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镇环办〔2023〕1号)、关于开展扬中市化工、电镀退出企业地块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扬攻坚指办〔2024〕3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按照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要求,各地应对地块开展现场检查,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于8月底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现场检查以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况进行分类整治,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督促立行立改”。2024年11月,扬中格拉斯添加剂有限公司委托江苏诚冉环境修复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第一阶段调查
根据已收集地块历史资料,综合考虑各区域可能涉及到的污染物种类、毒性和物质稳定性、污染物迁移传播的难易程度和可能存在的“跑、冒、滴、漏”风险以及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的现状污染情况。本次调查将地块内化验室、包装及仓库、生产车间、天然气锅炉房、溶解房、配电房、油品临时棚库、水处理物资临时存放棚库、污水处理站、储罐区等区域作为潜在重点关注区域。
调查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存在10家工业企业:1.镇江环太硅科技有限公司、2.江苏天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镇江晶晶化工有限公司、4.扬中市长旺高科光电有限公司、5.江苏吉星新材料有限公司、6.江苏润驰太阳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7.扬中市宏辉橡胶制品有限公司、8.镇江昌达电气有限公司、9.江苏宏明电气集团有限公司、10.江苏虹亿电气有限公司。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以及人员访谈可知,本次调查地块存在确定的,可能造成污染的来源,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判断本地块的潜在污染主要集中在浅层区域。因此,本地块环境调查重点关注浅层土壤与浅层地下水,通过地块关注污染物识别可知,初步确定以下特征因子:铜、苯胺、氯苯、1,2-二氯苯、甲苯、苯、二甲苯、石油烃(C10-C40)、硫酸盐、氨氮、及酸碱性物质。
二、第二阶段调查
(1)土壤样品
本次调查共布设21个土壤采样点(包括1个对照点),送检土壤样品84个(不包含平行样),检测指标为检测指标为pH值、重金属(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石油烃(C10-C40)。
地块内土壤pH值检出值范围在5.66~9.64之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表D.2土壤酸化、碱化分级标准可知,地块内土壤属于无酸化或碱化,与对照监测点较为接近,调查地块土壤pH值受地块生产活动影响较小。调查地块土壤样品各因子检出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底泥样品
本调查地块内共布设1个底泥采样点,送检底泥样品1个(不包含平行样),检测指标为pH值、重金属(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石油烃(C10-C40)。
底泥样品pH检出值为8.66,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表D.2土壤酸化、碱化分级标准可知,底泥样品属于无酸化或碱化。调查地块底泥样品各因子检出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3)地下水样品
本次调查共布设7个地下水监测井,送检7个地下水样品(不包含平行样),检测指标包括:pH值、重金属(7项)、VOCS(27项)、SVOCS(11项)、石油烃(C10-C40)和基本指标(硫化物、挥发酚、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耗氧量、氨氮)。
地块内地下水pH值检出值范围在6.81~7.14之间,与对照监测点较为接近,调查地块地下水pH值受地块生产活动影响较小。地下水检测指标检出值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水质限值;地块内石油烃(C10-C40)、苯并[k]荧蒽检出值均未超过《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4)地表水
本调查地块内共布设1个地表水采样点,送检地表水样品1个(不包含平行样),检测指标为pH值、重金属(7项)及基本项目(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硫化物)。
本次调查共送检1个地表水样品检测pH值,其检出值为8.6,调查地块地表水样品各因子检出值均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砷、镉检出值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的Ⅳ类水质限值。
综上,扬中格拉斯添加剂有限公司地块内土壤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规定的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地下水检测指标检出值未超过IV类水质标准限值,标准中没有的指标石油烃(C10-C40)未超过《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调查地块地表水样品各因子检出值均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的Ⅳ类水质限值;砷、镉检出值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的Ⅳ类水质限值。故扬中格拉斯添加剂有限公司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下一步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