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开始,四川省、天津市及河南省先后颁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环境监测工作指南。2022年9月6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技术规范(报批稿)》(DB 32/T 4348—2022)。该文件规定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的程序以及基础信息调查、监测方案制定、现场采样、样品分析、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监测结果分析、监测报告编制的要求,适用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工业园区(集中区)进行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的,可参照执行。

基础信息调查主要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人员识别。踏勘范围应包括重点监管单位厂界内和厂界外周边区域,其中周边区域的范围根据重点监管单位产生的污染物可能迁移扩散的距离或影响的范围进行确定,最远距离一般为1km。
对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的土壤每5年至少监测1次,若重点监管单位所在地块工业利用时间不少于30年,应每3年至少监测1次;地下水每年至少监测1次,每年度监测时期应保持一致。监测点位应根据重点监管单位污染影响类型、影响途径及可能的影响范围,综合考虑影响范围内敏感目标与土地利用类型,重点监管单位所在地区地形地貌、气象条件、地下水径流方向,重点监管单位占地规模、工业利用时间、平面布局、污染物排放及迁移扩散情况,历史监测与调查结果以及现场踏勘结果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开展布设。
土壤监测项目应包括:1)GB 36600中基本项目;2)土壤pH及重点监管单位特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若不列入监测项目,应充分说明不列入的理由和依据;3)经资料分析确定的重点监管单位所在地块利用历史可能涉及的污染物;4)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异常的其他污染物。地下水监测项目应包括:1)土壤监测项目,如有缺失应说明理由和依据:2)GB/T 14848常规指标中的“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
现场采样应参考HJ 25.1、HJ 25.2、HJ 164、HJ/T 166、HJ 1019等的相关规定执行。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现场检测分析执行HJ 25.1、HJ 25.2、HJ 164、HJ 1019 的相关规定;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实验室检测应分别参照GB 36600、HJ/T 166和HJ 164、GB/T 14848中的指定方法执行。
监测结果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析:1)比对国内外相关标准;2)比对对照点中对应污染物监测值平均值,或区域背景值、历史调查数据等获取的对照值;3)分析某一时段内(5年以上)同一点位同一污染物监测值变化趋势;4)比对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历史监测与调查数据(如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土壤或地下水现状调查数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周边监测数据等);5)土壤pH监测值按HJ 964相关分级标准分析。
与已有的工作指南相比,本文件规定的对周边区域的监测范围更广,布点要求更为细致,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提供了更详尽的指导。